答:传真是一种书面文字转化为电子数据再还原成书面文件的产物,其本身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、变造,或者印章、签名失真、字迹模糊不清、无法辩认。
所以,法院是不会接受传真件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。
如果要让合同传真件能作为证据使用,就必须提交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传真件的真实性。
比如支付记录的银行水单、传真合同上对方传真号码及接收记录、双方往来邮件、信函、QQ或微信的聊天记录、电话录音等,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。
建议企业尽量不要用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,如果真的情况紧急,那也要记得在事后补签书面确认书,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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